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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4  15:22:41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滨湖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健全完善“专家会诊”“企业体检”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完善“136+N”常态化专家排查隐患工作机制

(一)企业每月要开展一次外聘专家查隐患活动。企业要至少每月外聘专家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外聘专家原则上要从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一些特殊专业的专家可在省内外相关行业的高水平人员中选择,每次排查外聘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外聘专家的专业类别要涵盖本单位重点工艺流程。

(二)各县(市、区)局每季度(3个月)组织开展一次专家查隐患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要至少每季度聘请专家对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专家查隐患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次监督检查的覆盖面不低于本地本行业重点企业总数的25%。

(三)市局每半年(6个月)开展一次专家查隐患专项监督抽查活动。市局对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监督抽查一次,每次监督检查的覆盖面不低于本地本行业重点企业总数的20%。

(四)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查隐患工作。一是聘请“常年坐班专家”,常年开展隐患排查监督抽查活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高新区、深州市、景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19〕3号)要求,聘任不少于2名化工专家进驻;二是在6-8月汛期、11-12月秋冬交替、复工复产三个关键阶段和“两节”、“两会”等敏感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家查隐患集中行动。三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由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常年提供“专家查隐患”技术服务,以技术服务机构的中立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靠性来保证专家查隐患工作的公正性、实效性。

二、规范实施专家查隐患“七环闭合”流程管理

安全生产专家排查事故隐患,要按照“发现—评估—登记—预警—治理—验收—销号”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一)“发现”环节实行“模板标准化”排查。市、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本地企业类别、装置工艺、危险因素等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模板,保证隐患排查覆盖面和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

(二)“评估”环节建立以专家为核心的三方评估机制。由安全生产专家和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分析隐患风险,确定隐患等级。

(三)“登记”环节建立事故隐患登记专门台账。内容应包括:各类安全检查表、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等。

(四)“预警”环节推行“报告、公示”机制。企业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于当日及时向县局报告,并于3日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县局要及时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示。

(五)“治理”环节实行事故隐患三级治理制度。一般隐患限期由企业自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县局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市局挂牌督办。

(六)“验收”环节坚持“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企业对专家查隐患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到位后,向县、市局报告申请验收;县、市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出具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

(七)“销号”环节执行“痕迹化”管理。对已经完成整改且验收评估合格的事故隐患,市、县局予以销号。销号前,要将前六个环节的有关文件资料全部归档。

三、强化专家排查隐患的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专家排查隐患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持续深入抓好专家排查隐患工作。

(二)要采取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解决专家查隐患工作经费。企业每年用于聘请专家排查整改隐患的经费要达到年度安全投入预算的30%以上。

(三)要将专家查隐患工作要与落实日常执法监管计划、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四)要将专家查隐患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对未落实专家排查隐患工作要求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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