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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油加气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6  15:11:05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油加气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滨湖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严厉打击加油加气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加油加气专项行动,结合去年12月份我市开展的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清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的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摸排力度,全面摸清本辖区、本行业加油、加气场所、装置设施、加油加气车辆底数。要紧盯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运输企业、停车场、大型工贸企业等场所,采取全面普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以下五类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是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成品油和天然气的加油站、加油点、加气站。二是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的加油站、加油点、加气站。三是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四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成品油、天然气)运输的油气车辆。五是违法违规储存成品油、天然气用于车辆加油加气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摸清情况、查清底数,建立健全清单台账。

二、部门推动,从快从严打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守土有责、担责尽责,抓紧制定本行业专项行动方案,从快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车专项行动,净化成品油市场经营环境,规范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加油点,严厉打击未取得许可从事成品油经营的移动加油车。

住建部门:按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各项规定,严厉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先建的加气站,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责令其限期补办完善有关手续;对涉及违法占地、违法乱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且无法整改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取缔。

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发挥各级安委办统筹协调作用,调度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对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其他部门通报涉及成品油、车用燃气源头企业非法违规行为进行延伸打击。组织各部门协调联动,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形成发现一处、打击一批、从严查处、联合整治的高压态势。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天然气等危货运输车辆的非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成品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品的,对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查办,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危货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对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成品油、天然气运输车辆,要认真核实来源去处,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中查处涉及的危货运输企业,要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查处加油加气领域涉及土地、规划、行政许可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统筹推进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做实做细工作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有力、有序推动专项行动全面展开。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各部门人员组成的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也要牵头建立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建立联络员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推进工作开展,确保整治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任务落实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导调度,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3月1日开始,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明察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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